基于法务会计视域的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防控研究*
董仁周① 董沿岑②
摘 要:税收舞弊已成为各国社会公害。近年来国内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税收舞弊事件,进一步暴露出公司税收舞弊十分严重和治理结构存在危机。税收舞弊是纳税主体履行税收契约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形成的违约无序、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律关系状态。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工具处理和解决不同主体财产的被非法侵占、受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的社会专业活动。本文基于法务会计视域,运用国家税收原理、风险管理理论、博弈理论,界定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形式,探析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识别路径和评估方法,最后提出公司税收舞步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建构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共有制度、建立法务会计主体框架制度、优化会计、税收职业管理制度、减少公司税收舞弊净收益、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建设本土化的法务会计职业,使法务会计成为治理公司税收舞弊的利器,形成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确保公司会计信息客观真实、公平公正,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商业贿赂有效治理、税收腐败明显控制。
关键词:法务会计 公司 税收舞弊 风险
税收舞弊已成为各国社会公害。近年来国内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税收舞弊事件,暴露出公司税收舞弊严重和治理结构存在危机。目前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生产、监督,因注册会计师和财务会计人员属于理性经济人,利益最大化追求容易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使会计信息实现客观公正、真实完整,造成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税收舞弊是纳税主体履行税收契约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形成的违约无序、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律关系状态。法务会计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美国等国得到快速发展,尤其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中法务会计发挥的巨大作用得到普遍认同,法务会计师被预测为21世纪20大热门职业之首,法务会计日渐为各国学者高度关注,20世纪90年代末法务会计被引入中国后掀起了研究热潮。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交叉学科进入中国后,不能仅限于舞弊调查、损失计量、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的功能界定③,应将“法务会计”界定为特定主体运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工具处理和解决不同主体财产的被非法侵占、受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的社会专业活动④,建设本土化的法务会计职业,致力于反舞弊、反假账⑤、反侵占、反腐败、防风险,成为治理公司税收舞弊的利器,实现本土化、职业化、法治化的法务会计大国之梦。防控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核心在于基于法务会计视域,运用风险管理理论⑥、博弈理论,建构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公平公正,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商业贿赂有效治理、税收腐败明显控制。
一、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防控的前提在于以会计信息原理与风险管理理论为指导,客观界定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 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指未来行为结果的变动性、不确定性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威胁(一般来自系统外部的异常事件或行为)、弱点(系统内部可能被威胁所利用的失灵点)、影响(对组织的短期与长期负效应)三个要素发生的概率与机会。公司税收舞弊风险指公司发生税收舞弊的不确定性和税收舞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税收舞弊分为体制型税收舞弊、客观型税收舞弊和主观型税收舞弊。体制型税收舞弊是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运行体制形成的税收舞弊;客观型税收舞弊是非主观行为的社会、经济、自然客观事实形成的税收舞弊;主观型税收舞弊是因会计主体主观能动性和思想行为即主观事实形成的税收舞弊。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包括体制型税收舞弊风险、客观型税收舞弊风险和主观型税收舞弊风险。现实生活中的绝大部分税收舞弊均为主观型税收舞弊,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大量公司税收舞弊案例和国家税务部门处罚的公司税收舞弊案件均属于主观型税收舞弊,主观型税收舞弊已成为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频发的重灾区。
(二)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特征
一是客观必然性。会计行为具有资源配置、利益平衡功效,公司基于利益追求总是处于税收舞弊与税收真实变量选择的矛盾状态,导致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是主体广泛性。公司税收舞弊主体是直接完成和间接参与税收舞弊行为、与虚假会计信息直接或间接相关、具有平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存在于履行税收契约的各类主体,包括会计人、经营者、投资者、劳动者、立法者、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具有广泛性。
三是发生规律性。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客观存在,但并不必然导致税收舞弊发生,实证研究表明,发生税收舞弊具有一定规律性。税收舞弊发生之前,人们虽然无法预测其何时发生,但可以从纳税主体的异常事件、非正常经营、管理人事变动等重大行为中发现征兆或线索,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具有时间突发性和发生规律性。
四是后果有害性。公司税收舞弊以会计假账为基础,不但损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潜在投资人、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公司及其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融资、决策利益产生损失,导致公司会计剩余虚假,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品格和形象,造成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危机、生存危机和发展危机,损害会计信息真实和税收征管公平。
五是事前可控性。公司税收舞弊风险不能消灭,可以通过征管体制改革和治理制度创新降低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可以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违法惩处力度、加大税收舞弊治理等路径逐步消灭公司的主观型税收舞弊风险。
六是事后救济性。对公司主观型税收舞弊风险形成的民事违约侵权行为,能够通过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等手段追究公司税收舞弊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受损主体的损害赔偿能够充分救济,维护会计信息秩序和税收征管机制良性运行。
二、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内容与形式
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运用税收原理、法务会计反舞弊原理和风险管理理论、博弈理论,准确分析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内容
一是会计产权风险。在会计(含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回归单位和企业的理论指导下,造成财务会计信息单位化的产权状态,即归某一单位所有。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单位化指公司全面控制公司会计信息生产者和监督者的利益量、全程决策公司所有会计行为、全力决定会计信息质量、全部享有公司会计利益,必然造成单位基于利益需要而决定供给社会会计信息的虚假程度,不断产生公司税收舞弊风险。
二是税收制度风险。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造成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没有充分博弈,没有全面表达所有纳税主体的意志和利益,在空间、时间上不能取得社会公认,导致税收法律制度没有全面表达市场经济规律和经济运行现状,形成不少会计法律缺陷、会计制度漏洞和会计准则变异,导致公司税收舞弊风险。
三是公司经理风险。公司经理具有个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双重身份,其追逐的利益以个人利益为主,其他利益追求均服从于个人利益,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必然随着单位负责人个人意志和权力滥用程度而定,必然存在公司经理为满足个人、单位、团体等利益需要强迫和指令会计人制造税收舞弊的风险。
四是公司会计风险。生产和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单位会计人与不同主体签订契约,其获得报酬额受到不同主体履约能力、支付利益变量、预期偏好的约束,使单位会计人为充分保护自身权利而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极可能形成公司税收舞弊风险。
五是社会审计风险。作为监督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由于为单位代理记账、提供咨询而建立利益关系,由于担任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与被审计单位形成商业利益竞争关系,由于为解决亲戚就业、竞争业务而求情于被审计单位,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利诱提出不合法要求与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职业准则的激烈冲突,由于注册会计师的生存和发展即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审单位,导致注册会计师被迫出现失职行为,形成公司税收舞弊风险。
六是税收执法风险。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严格的税收舞弊行政制裁和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税收舞弊民事责任制裁,会计法律法规对单位会计、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虽有明确规定,但处罚程度太轻。我国目前对税收舞弊治理表现为行政治理为主、刑事制裁不力、民事救济不足,由于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且税收舞弊十分普遍,导致税收舞弊难以受到应有处罚,且对公司税收舞弊行政处罚较轻,处罚落实不力,造成公司税收舞弊屡禁不止。
(二)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形式
一是虚假交易合同。即虚假的货物交易、现金流转合同,假交易合同是公司税收舞弊的根源。
二是虚假税务凭证。即虚假的税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将原始凭证的经济信息转化为会计、税务信息的关键环节,因单位会计人和注册会计师道德风险制约,在制作记账凭证时容易出现违法的会计分录、科目和数据。
三是虚假会计账簿。即依赖虚假凭证登录的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会计账簿的数据来自于凭证,因凭证信息虚假,必然导致会计账簿信息虚假,形成公司税收舞弊。
四是虚假会计政策。即依赖虚假的会计折旧、摊销、坏账、准备等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调控会计利润,偷税漏税,逃税抗税,混淆真实税收。
五是虚假资本验资。即注册会计师不遵守法定验资标准和实质要求,依据被验资人虚假会计信息出具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实现偷税漏税。
七是虚假资产评估。即注册资产评估师不遵守资产评估程序和实质标准,依据被评估人虚假的资产业务、虚假的凭证、账簿、报告等会计信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实现偷税漏税。
三、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应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舞弊调查、损失计量等功能,全面识别与评估公司税收舞弊风险,为防控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奠定基础。
(一)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识别
识别税收舞弊风险是开展税收舞弊风险管理的前提。公司税收舞弊风险识别指对公司纳税行为进行全面分析,确定税收舞弊的征兆、线索和痕迹,判定税收舞弊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包括分析税收舞弊风险来源、识别税收舞弊区域风险、税收舞弊风险关联分析,其任务在于识别公司面临的各种税收舞弊风险 。
一是分析税收舞弊风险来源。通过对会计资产、安全威胁、管理脆弱等风险来源因素进行分析,建构公司税收舞弊风险列表,对税收舞弊风险进行分类,最终确定税收舞弊风险种类与来源。
二是识别税收舞弊区域风险。分类确定的税收舞弊风险种类,位于公司会计行为的不同阶段和区域,需要分析税收舞弊风险对会计资产、系统安全、经营管理所在安全域的主要威胁、影响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三是税收舞弊风险关联分析。需要分析税收舞弊风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和显在潜在影响:不同安全区域税收舞弊风险、不同业务税收舞弊风险、不同系统税收舞弊风险之间的影响分析,重新修正公司税收舞弊风险识别列表。
(二)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评估
评估税收舞弊风险是强化税收舞弊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税收舞弊风险评估指对公司会计资产、系统安全、经营管理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弱点、造成的影响及三者综合作用而带来税收舞弊风险可能性的评估和在税收舞弊风险事件发生后对税收舞弊风险事件给相关主体的生活、生命、财产等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的量化评价与估算。其任务包括:评估税收舞弊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公司承受税收舞弊风险的能力、确定税收舞弊风险控制的优先次序、推荐税收舞弊风险控制思路与对策。
公司税收舞弊风险评估过程包括五个步骤:一是确定保护的公司会计资产及其直接间接价值,二是保护的公司会计资产面临的显在与潜在税收舞弊威胁、税收舞弊威胁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产生原因 ,三是保护的公司会计资产存在哪些可能被税收舞弊威胁利用的弱点及其利用程度,四是税收舞弊威胁事件发生导致政府、公司、个人遭受的损失或负面影响,五是公司采取规避税收舞弊风险或将税收舞弊风险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的对策。
公司税收舞弊风险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经验评估方法。即通过多种途径采集信息,识别公司税收舞弊风险所在和当前的安全措施,按照会计、税收、法律标准选择安全防范措施控制税收舞弊风险。
二是定性评估方法。即根据确定的税收舞弊风险评估范围、目的、导向、结构、方案,进行资产评估、威胁评估、脆弱评估,定性分析税收舞弊威胁利用资产脆弱性发生税收安全事件的可能性,确定会计资产的税收舞弊风险。
三是定量评估方法。即根据风险定量分析模型评估税收舞弊风险,一般包括:(1) 单因素风险定量模型,即以单一税收舞弊风险影响因素为评估标准,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评估税收舞弊风险。(2) 多因素风险定量模型,即以多种税收舞弊风险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评估税收舞弊风险,主要有线性回归模型、概率回归模型和逻辑回归模型等。
四、公司税收舞弊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防控的核心在于以国家税收监管体系、法务会计治理舞弊原理、风险管理控制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创新会计信息产权制度、建构法务会计主体制度、优化会计职业管理制度、减少公司税收舞弊净收益、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建构本土化的法务会计职业,充分发挥法务会计防控公司税收舞弊风险、治理税收腐败的功效。
(一)建构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共有制度,确保所有会计主体对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维权
国内外会计法律制度与学界、实务部门将会计单位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界定为“会计信息披露”, 这实际上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产权私有制度为根据,即会计主体有权根据其价值追求和利益偏好随时决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或虚假状态,导致公司有权决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虚假程度。必须以法务会计治理舞弊原理、风险管理控制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废除财务会计信息产权私有制度,建立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共有和管理会计信息产权私有并存的产权制度⑦,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与公司会计信息相关的所有会计主体能够以产权所有者身份行使监管权、救济权、损失求偿权,禁止公司以税收舞弊侵害归全社会共有的财务会计信息产权。
(二)建立法务会计主体框架制度⑧,实现公司会计行政监管与司法治理的高效有序
法务会计是涉及会计、法律等多元学科复合交叉并致力于维护主体财产安全的社会专业活动,有利于优化会计、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防控必须依赖于法务会计主体实施的行为活动。法务会计主体由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法务会计执法主体、法务会计单位主体、法务会计中介主体构成,分别在各自区域范围发挥职能,协同处理和解决不同主体财产的被非法侵占、受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防控会计假账、税收舞弊蔓延,实现主体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命。
1、建构法务会计司法主体
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指专门承担财产被非法侵占的侦查、公诉、审判等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索,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包括专门的会计检察院、会计法院,对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行为强化司法监管,形成司法威慑力,降低公司税收舞弊风险。
一是组建专业化的会计检察院,将现有公安机关承担的税务侦查、经济侦查职能和检察机关承担的贪污贿赂侦查、渎职侦查职能全部合并到会计检察院专门行使,其基本职责为:承担会计犯罪、财产侵占、税收舞弊等法务会计犯罪的侦查、公诉、民事公益索赔职能,以及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职能,行使会计国家赔偿和税收舞弊公害的民事公诉权,行使会计、税收行政行为和司法审判的法律监督权。
二是组建专业化的会计法院,将现有法院承担的会计犯罪、税务犯罪、经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审判职能和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职能全部合并到会计法院专门行使,其基本职责为:承担会计犯罪和税务犯罪、经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法务会计犯罪的审判、民事公益索赔审判职能,承担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行使会计国家赔偿、税收舞弊公害赔偿、会计与税收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权,行使会计民事纠纷、会计犯罪、税收舞弊民事公诉、会计与税收行政纠纷的审判权,行使法务会计裁判结论的执行权。
2、建构法务会计执法主体
目前,我国负责会计监管职能的财政部、负责会计信息审计职能的审计署、负责行政行为监管职责的监察部、负责防范腐败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均隶属于国务院,会计、审计、行政监管、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不强,并且财政、审计、行政监管、预防腐败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国家整体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宏观税收秩序与微观税收舞弊趋势、主体财产安全需求与个体财产监管漏洞过多的强烈冲突,使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久治不愈,审计流于形式,国资监管不力,监察力度不强,预防腐败不足。
建议改造国家审计署,整合审计署国家审计、财政部会计监管、国资委央企保值增值监管、监察部行政监管、国家预防腐败局会计腐败监管职责,合并税务、人民银行、证券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的行业会计监管职能,构建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专门履行全国会计监管、国家审计、财产监督、行政监察等法务会计职能,赋予其法定的立法建议权、会计检查权、假账与税收舞弊调查权、假账与税收舞弊认证权、假账与税收舞弊报告权、财产审计权、财产追索权、损失赔偿权、财产评估权、增值考核权、违法侦查权、强制处理权、公益诉讼权、责任追查权等,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在各省、市、区设立分院,在各地、市、州设置支院,在各县、市、区设置办事处,垂直管理。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分院、支院、办事处分别向同级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公司委派法务会计执法特派员,负责财产监管和会计假账、税收舞弊防控,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和人大管辖,消除地方保护、执法内耗,防范公司税收舞弊风险。
3、建构法务会计单位主体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法务会计监督局,隶属于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直接向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负责报告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控制、干预,专门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决策事项、财务收入、财务支出、财产变动、税收事项、财产侵占、财产损失、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的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职责,其收入待遇、经费开支等由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承担。
二是改造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专门监督并独立于国有企业的法务会计监事会,隶属于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直接向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负责报告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控制、干预,专门承担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决策事项、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税收缴纳、财产变动、财产侵占、财产损失、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的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职责,其收入待遇、经费开支等由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承担,防控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风险。
三是改造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使其独立于公司制企业,建立专门监督公司制企业的法务会计监事会,由不同股东委派法务会计监事,其委派的监事直接对委派股东负责,隶属于委派股东,统一或单独开展监督工作,不受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控制、干预,专门承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决策事项、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税收缴纳、财产变动、财产侵占、财产损失、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的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职责,其收入待遇、经费开支等由各委派股东承担,防控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风险。
4、建构法务会计中介主体
制定《法务会计师法》,组建独立于政府、单位、个人的法务会计师、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法务会计师制度,依法接受委托从事税收舞弊调查、假账侦查、证据服务、损失计量、财产鉴定、财产追索、财产咨询业务,防范和治理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行为。
(三)优化会计、税收职业管理制度,提升职业自律自净能力
会计职业由单位会计人、注册会计师组成,优化会计职业管理制度是防范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风险的重要途径。
一是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制度。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收费相互分离与制衡制度,确保注册会计师利益独立、客观公正、规避道德风险,拒绝会计假账,防范税收舞弊。
二是建立连带无限责任赔偿制度。即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造成外部会计信息部使用者的财产损失时,由公司、单位会计人、注册会计师等主体承担连带无限赔偿责任,增强职业会计人的自律忠诚和相互约束力。
三是建立服务项目终身负责制度。即规定单位会计人对生产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后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税务师对代理申报的税收服务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度,没有时效限制,即不管任何时候的使用者因前述会计、税务信息造成的损失均分别由负有法律责任的会计、税务信息的生产者、监督者、加工者、服务者连带承担。
(四)减少公司税收舞弊净收益,消除公司税收舞弊行为原动力
一是减少公司税收舞弊行为的物质净收益。完善《民法通则》,建立公司税收舞弊民事赔偿制度;修改《刑法》,设立“税收舞弊罪”,对公司构成税收舞弊罪人员判处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和相当于税收舞弊犯罪人员一辈子收入的罚金,形成税收舞弊警戒“高压线”;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会计职业法》、《会计监管法》、《税收舞弊防控法》,对公司税收舞弊责任人终生禁止从事会计、税收职业,处以相当于税收舞弊责任人一辈子收入的罚款,对做税收舞弊的公司实行废除上市资格制度,永久禁止上市,对税收舞弊行为严重的公司实行强制注销制度。
二是减少公司税收舞弊行为的政治净收益。修改完善《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收舞弊责任者不得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社会事务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社会公共职业,禁止担任所有单位和组织机构负责人,使公司税收舞弊政治净收益趋向于零。
三是减少公司税收舞弊行为的精神净收益。规定公司税收舞弊责任人必须在人民日报及各省、地、市党报自费刊登税收舞弊行为道歉信和保证不做税收舞弊承诺书,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省、地、市电视台亲自宣读税收舞弊行为道歉信和保证不做税收舞弊承诺书,建立公司税收舞弊责任人不良信息库,将税收舞弊不良记录永远载入公司税收舞弊责任人信用档案,禁止公司税收舞弊责任人终生不能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舆论表扬等精神收益。
(五)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适应公司税收舞弊风险防控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侵权的财产日趋庞大,采用的会计假账、税收舞弊方式非一般会计、税收或法律专业人员所能识别、判断,治理公司会计假账、税收舞弊腐败的关键在于培养大量懂法律、懂会计、懂税收的创新型、本土化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属于边缘交叉学科和新兴复合专业,致力于维护主体财产安全,对治理会计假账、税收舞弊具有独特功能。美国大学普遍开设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⑨。国内高校没有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少数高校在法学或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设置法务会计方向,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目前在法学专业设法务会计方向硕士、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有中国政法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等,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起在经济法专业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硕士;南京审计大学2008年9月开始法务会计方向本科招生,规模超过千人,成为国内法务会计招生规模最大的高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2009年9月开始在法律事务--法务会计方向专科招生,2013年招收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1个本科班50名学生,已毕业五届法务会计学生400余人,初次就业率一直位居学院前列,契合了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的急需,成为湖南省唯一培养懂法律、懂会计、懂税务的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的高校,成为学院专业建设亮点和人才培养特色。在会计学专业设法务会计方向硕士、本科、专科学历教育的高校有复旦大学、南开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大连商务职业学院等,复旦大学、南开大学2005年开始在会计专业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硕士。在财务管理专业设法务会计方向本科教育的高校有渤海大学。应尽快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招收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实行五年制大学本科教育、七年本硕培养制、九年本硕博培养制,培养懂法律、懂会计、懂税收,适应防控公司假账治理、税收舞弊风险防控需要的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建构本土化的法务会计职业,充分发挥法务会计防控公司假账、管控税收舞弊风险、治理税收腐败的功效。
*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务会计研究基地成果,2014年度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务会计监控官员财产的机理与路径研究”( 湘社科办[2014]20号)阶段成果之一,2016年12月获“2016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五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征文一等奖”。
①董仁周,男,法律硕士,管理学博士,教授、国家一级律师(正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务会计研究基地主任,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法务会计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湖南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审计与经济研究》期刊法务会计审稿专家。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会计法、税法和法务会计。
②董沿岑,女,长郡中学国际部,致力于法务会计、税法研究与实务。
③张苏彤著,法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25—26。
④董仁周,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征探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2),第62页;财务与会计导刊(人大复印资料),2011(8),第9页。
⑤董仁周著,会计假账法律治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
⑥陈骏、王明,风险管理理论在会计舞弊风险防范中的应用研究———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分析[J],经济师,2005 (5 ),第59页。
⑦董仁周著,法务会计本土理论与应用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6:92—100。
⑧董仁周,法务会计职业机制建构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1),第61—62页。
⑨王丽爱,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11):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