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泰
时间:2018-07-15 浏览:3020 来源:中南大学财政宪法研究中心 作者:中心秘书处
个人简历
刘连泰,1968年生, 湖南人澧县人,男,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贵州师范大学、西藏民族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过专著《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以文本为中心》、《宪法文本中的征收规范解释——以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中心》。
教育经历
1987年 – 199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1995年 – 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2005年 – 2008年,浙江大学,博士
工作经历
1991年 – 1995年,湖南省津市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1998年 – 2005年,浙江省委党校助教、讲师、副教授
2005年 – 至今,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
研究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社会学术兼职
1.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论文
1.<<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2.<<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3.<<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4.<<人权的立论逻辑:<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观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3期.
5.<<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四个利益范畴之关系>,<<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6.<<无法逾越的坎: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分离命题遭遇宪法>>,<<厦门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7.<<宪法上征收规范的效力是否及于征税:一个比较法的观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3期;
8.<<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是否违宪>>,<法商研究>>
刘连泰,1968年生, 湖南人澧县人,男,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贵州师范大学、西藏民族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过专著《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以文本为中心》、《宪法文本中的征收规范解释——以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中心》。
教育经历
1987年 – 199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1995年 – 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2005年 – 2008年,浙江大学,博士
工作经历
1991年 – 1995年,湖南省津市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1998年 – 2005年,浙江省委党校助教、讲师、副教授
2005年 – 至今,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
研究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社会学术兼职
1.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论文
1.<<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2.<<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3.<<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4.<<人权的立论逻辑:<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观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3期.
5.<<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四个利益范畴之关系>,<<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6.<<无法逾越的坎: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分离命题遭遇宪法>>,<<厦门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7.<<宪法上征收规范的效力是否及于征税:一个比较法的观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3期;
8.<<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是否违宪>>,<法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