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宪法学”丛书总序
如果说法学是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那么宪法学则在这一学科中担负着“顶层设计”的重要使命。遗憾的是,受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学科的蓬勃发展态势而言,中国宪法学虽然源远流长、意义深远,其发展在当下中国社会却反而显得举步维艰。近几年中宪法学者在研究方法、研究进路及学术观点上展开学术争鸣,又显示出学者们对于宪法学之应用、发展前景的诸多分歧。值此之际,滥觞于德国的“部门宪法学”,作为对应于传统“国家(整体)宪法学”的一种宪法研究路径,具有以宪法规范整合部门法规范冲突、统辖部门法规范秩序的“务实性”学术品格,在近年来中引起了包括台湾学者在内的众多中国宪法学者之强烈共鸣,相关成果不断涌现。周刚志教授和刘连泰教授都曾经在我的指导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他们的研究领域及研究思路,均有效借鉴了域外“部门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同时又具有中国大陆宪法学自身的特色。他们组织部分中青年法学者撰写“部门宪法学系列丛书”,也得到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中国台湾地区著名公法学者葛克昌教授等许多法学家的支持和指导。在我看来,在学术研究思路及组织撰写著作的思路上,这套丛书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强调宪法问题对于宪法学研究的学术导引功能。尽管学术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超越性品格,但是法律制度毕竟事关民生幸福,容不得法学学者自顾在“象牙塔”内自说自话。故而,研究实际的宪法问题,尤其是实际的宪法事案中宪法规范的解释、适用甚至修改或制定等问题,乃是宪法学者义不容辞的学术职责。当然,如俗语所云:“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宪法学者对于宪法事案之分析,须以严谨的学术体系为依托,以严格的学术规范为基础,而有别于普通民众或学者动辄轻言“违宪”、“修宪”甚至根本无视宪法规范之规制效力的观念。本套丛书名曰“部门宪法学丛书”,意在通过对于部门宪法领域实际问题的发掘和整理,导引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题,并以中国宪法规范为依据而展开其理论研究与原理阐释的体系。此种富有浓厚之本土关怀与时代特色的“宪法问题意识”,乃得成为本套丛书的首要特征。
第二,注重宪法规范对于部门法规范的实际整合效力。部门法释义学的发达乃是当代中国大陆地区法学之重要特色,其中以三大诉讼法为依托的部门法释义学(如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之兴旺发达尤为典范。然则,实际案件之发生,并不以人为的部门法区隔为藩篱;故而,当一个现实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法的交叉规制甚至规范冲突时,传统的部门法释义学当如何回应?在民主宪政已蔚为时代潮流之当今世界,宪法规范早已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所谓“根本法”,它更是对于部门法秩序极具实际整合效力的“高级法”。本套丛书之设计,着眼于中国大陆地区固有的部门法体系,力图将部门法内部及部门法之间规范冲突、协调的传统释义学技术提升至宪法高度予以探讨,使其在宪法规范的统辖下得以整合,由此回应现实疑难案件中的规范效力冲突问题。此种富有明确之中国法学主体意识的宪法研究进路,正是本套丛书有别于域外部门宪法学研究的特色之所在。
第三,借重宪法方法对于宪法学发展的理论支持价值。方法论是一门学科的生命力之所在,宪法方法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宪法学而言尤为重要。当前中国宪法学者在宪法学发展路径上的主要分歧,主要是由宪法方法论之差异所致。其中,以概念演绎、形式推理为内在进路的规范解释方法与以功能分析、辩证推理为外在形式的社会分析方法共同构成宪法方法论上相互对峙的两大派别。本套丛书所倡导的部门宪法学研究,固然须以传统宪法释义学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但是它在部门法规范的萃取、整理、解释及体系化等方面却并不局限于既有概念之封闭体系内的单纯演绎,而是大胆地通过宪法文本上之基本国策条款等宪法规范将宪法释义学适当外接于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使它们成为支持中国宪法释义学发展的理论支点。此种适度统合传统宪法释义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使中国宪法释义学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科学群、牢固奠基于中国社会实证资料的宪法方法,乃是本套丛书的研究方法之有别于全盘移植、单纯引介域外宪法教义学的宪法方法论之重要特征。
本套丛书的作者多为近年毕业的法学博士。作为一位已逾古稀之年的法学教授,我乐于看到中青年学者的迅速成长,也殷切期待丛书能够在学界同仁的帮助下取得丰硕成果。在丛书即将出版之际,我也非常乐意向学界同仁推荐这些青年作者,希望他们的努力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指导和支持。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 李龙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