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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深耕财税法学 推进财政宪法学研究
时间:2019-11-27 浏览:3071 来源:财会信报》人物栏目(2019年11月25 作者:如月

周刚志:深耕财税法学 推进财政宪法学研究


文        如月
来源:《财会信报》人物栏目(2019年11月25日星期一)


简介: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财政宪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南大学学术委员会人文社科学部副主任,文化和旅游部文化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主任,湖南省“重点智库·特色智库”首席专家,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


一、苦读经年:深耕财法制的基础原理

周刚志1977年2月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的一所危旧的农村小学教室内,父亲是村小学的教师,5岁起随堂听课开启学生生涯,接受师长们“发狠读书”的训导和鞭策。

1994年,周刚志进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教专业学习,在系统研修“马克思主义原理”各门课程的同时,广泛修读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法学、思想史等各门学科,为此后的学术研究打下了较好的理论基础。1998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李龙先生,先后攻读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学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依据马克思发现的“简单事实”,即“人类对于物质的依赖性”,周刚志提出以“人的物质依赖性”作为财政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国家与个人及其它社会机构一样,也无法摆脱对于物质财富的依赖性,而国家的物质基础就是财政。正是这一简单现实决定了财政对于国家宪政体制的决定性影响。此外,由于人类个体对于物质资料的依赖性,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乃是一种固有的社会倾向(或者说这就是“人性”),这一方面可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也会诱使人们,尤其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牟取各种“不法利益”及“不当利益”。因此,周刚志认为,财税法制的发展与完善不仅应该适应、满足人民对于物质财富等幸福生活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等环境需要,而且必须充分考虑人的物质依赖性所导致的对于物质财富的“贪婪”,特别是需要通过立宪制度之完善,设置完备的财税管理体系与权力制约机制,以防止财富拥有者利用“私法自治”空间规避税收义务,防范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公共权力牟取不法利益。2005年,周刚志的博士学位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12月,台湾大学法学博士廖钦福在《月旦财经法杂志》发表《两岸财政宪法的对话》一文,对该书给予高度评价:“本书的完成,也替中国大陆的财政宪法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野,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具有开创的时代意义。”

2004年至2012年周刚志任教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期间曾师从廖益新教授从事财税法博士后研究。厦门大学工作期间,在《审计研究》、《税务研究》、《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个人专著,合著及参编《现代财税法要论》(科学出版社出版)、《财政法学》教材多本,财税法论著获省部级奖励三次。参与建设“宪法学原理”与“税法”两门课程,先后于2006年、2007年先后入选“福建省精品课程”,主讲“比较宪法——各国财政宪法制度比较研究”课程,2005年获评厦门大学硕士学位优质课程,并于2008年并评为“厦门大学硕士学位优质课程示范课程”。参与组建廖益新教授领衔的厦门大学“财税法教学团队”,2009年入选“国家级教学团队”。

二、钩玄提要:阐释财政国家的一体两翼

2012年,周刚志调动到中南大学法学院,成立财政宪法研究中心并担任主任,创办“南方财税宪制网”,2016年当选为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组织召开了“部门宪法论坛”等系列会议,倡导“宪法进入部门法”、“宪法整合部门法规范”、“宪法调适部门法冲突”。

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工作期间,周刚志继续深耕财税法学,尤其是尝试建构财政宪法学体系并作类型化研究。针对学者提出的“税收国家”、“预算国家”等理论观点,基于财政宪法制度的不同“面向”,周刚志提出将“财政国家”之立宪制度体系表述为“一体两翼”:所谓“一体”,即“财政体制”或者“财政收支划分制度”。在当今世界,除非人数为几万人以下、面积极为狭小的城市国家或者岛屿国家,囿于财政管理上的信息成本和执行成本,全国性政府很难对所有公共事务予以直接处理。由此,政府层级之设置、收支职能之划分乃势所必然,此中必然衍生出“财政收支划分”等“财政体制”之重大课题,并衍生不同的分权制度模式。所谓“两翼”,即每一级政府的财政活动均包含的“收入”与“支出”两个方面之内容:就“收入面”而言,其制度形态可以区分为“所有权者国家”与“税收国家”等数种类型;就“支出面”而言,以财政支出之控制手段作为标准,“财政国家”可区分为“计划国家”与“预算国家”等类型,以财政支出之社会职能作为标准,“财政国家”可区分为“企业者国家”与“夜警国家”、“福利国家”等类型。这些论点在《财政转型的宪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中得以系统阐述,比较清晰地勾画出不同的财政宪法制度类型。该书出版之际,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欣然作序,评曰:“唐柳宗元曾言:‘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兰亭也,不遭右军(王羲之),则清湍修竹,芜没于空山也。’余观财政转型的立宪原理书,亦有清湍修竹,不致芜没于空山之咸。钦服之余,特缀数语,是为序。”

三、及锋而试:寻求财税法治的具体应用

“一般而言,法学的基础研究是指探究法律基本原理,不以专门或特定的应用为目的的学术研究活动,体现为科研论文、著作等主要成果形式;而法学的“应用研究”则是针对某一特定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为了达到预定目标而采取的立法设计研究或者司法拟制判决研究等等。”周刚志介绍,法学的应用研究并非基础研究的简单演绎或者“逻辑套用”,而是基础研究成果在复杂现实条件下的创造性适用,可能会开辟新的研究路径,甚至可能得出新的研究结论。自2015年以来,尝试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财税法制措施应用于“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立法草案的设计之中,适用“量能课税原则”、“刑罚的谦抑性原理”诠释税收执法与司法的“两法衔接”机制,在2018年“海南文化法治论坛”中点评“范冰冰税案”等司法案件,等等。譬如,域外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所谓税收优惠,就其税前抵扣部分而言只是文化人才培育成本、教育成本的正常扣除,恰是税收公平、税收中立原则的体现,影视明星等高收入者依法按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社会公平价值取向下量能课税原则的直接体现,是个人财产的社会义务,等等。由此可见,经济学学者之间有关产业政策正当性及特定财税奖助措施应用的理论争论,在应用法学研究中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弱化处理,因为财税法学的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而稳定的应用原理及制度措施。

经过多年学术积累以后,早先的财政宪法研究已经实现了由“立宪科学”向“宪法释义学”的蜕变,近年来的财税法学研究则正在由“多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进入“学科后研究”(法释义学)与“后学科研究”(应用研究)阶段。2015年,周刚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法制体系研究”,2016年领衔成立“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当年度即入选南京大学中国智库索引(CTTI)首批来源智库,2017年入选“中国高校智库前一百强”,2018年研究中心入选“湖南省重点智库·特色智库”,2019年入选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