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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光荣等: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研究
时间:2017-10-20 浏览:947 来源: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作者:研究会秘书处

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研究*

    ——基于个人收入和财产监管背景

 

谭光荣 徐雅琴


   摘  要:高净值纳税人征管的核心是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的监管。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构建实质上是财产监管和综合与分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结合。文章首先对高净值纳税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高净值纳税人税收征管的税收环境,然后指出构建我国高净值纳税人征管体系所面临的困境,以美国为例分析发达国家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并阐述了其对我国自然人征管体系建立的启示,最后提出在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率先构建我国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建议:应明确综合与分项的项目,拓宽扣除范围,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和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健全纳税评估机制,完善纳税服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项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收入;财产监管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着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此背景下,作为富人阶层的高净值纳税人本应在税款缴纳方面成为主体人群,但由于高净值纳税人的复杂性,形成大量的非公开隐性收入,同时,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健全使得税务机关对高净值纳税人的征管相当乏力,造成了税款流失在高净值纳税人中的普遍存在。

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在京联合发布了《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2016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达到158万人,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65万亿人民币。

与2014年相比,2016年高净值人数增加了约50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3%,相比2012年人群数量实现翻倍。

国际上早已开始关注高净值人的征收管理,如澳大利亚税务局于1996年便成立了高净值人管理小组。2009年,OECD的14个成员国成立了对高净值人的研究小组。为加强对高净值人的征收管理,南非税务局(SARS)也在采取相关行动,包括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处理高净值人的涉税事务。而国内对高净值人的研究主要是金融保险业对高净值人投资、消费、融资行为的关注。从税收角度对高净值人的研究微乎其微。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提出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要求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可见,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引起了税务当局的重视,但具体的方案暂未推出。

综上所述,加强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已成为我国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举措。鉴于此,本文将首先对高净值纳税人进行界定并分析提高我国高净值纳税人税收征管水平的可行性,然后从税制、税收征管两个方面阐述我国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并阐述了其对我国自然人征管体系建立的启示,着重从降低税款流失问题、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高净值纳税人的内涵及特点

(一)高净值人的界定

针对高净值人的调查通常是金融机构为了其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与咨询机构合作通过问卷调查得来。OECD 2009年出台的《Engaging with High Net Individuals on Tax Compliance》将高净值个人定义为,持有价值不低于1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兴业银行与胡润研究院公布的白皮书中将个人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个人界定为高净值人。国家税总局2016年10月颁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账户定义为高净值账户,此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含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含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综上所述,高净值人主要指拥有资产在100万美元,约合于人民币600万元以上的个人。其中个人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还包括流动资产,如股票、基金、债券、存款、保险等。

(二)高净值纳税人的特点

高净值纳税人主要分为四类:企业主、金领、炒房者和职业股民。大多数高净值纳税人有收藏的习惯,收藏对象包括手表、字画、酒等。

从税收征管角度看,高净值纳税人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涉税的复杂性。一是高净值纳税人的流动具有跨国性。因此,各国行驶税收管辖权的差异性给高净值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二是高净值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其资产可能分布在多个地区、多个企业、多种投资资产中。

(2)对税收收入的高贡献度。高净值纳税人缴纳税款总额高,在一个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一方面使得高净值纳税人有强烈的动机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地方税务机关也很希望吸引高净值纳税人留在本地,为地方财政甚至地方经济能够做出一定的贡献。

(3)有动力进行激进的税务代。高净值纳税人所控制的财富雄厚,收入来源和分布宽广的特点使得他们比普通的自然人能够更轻松地规避税制的漏洞。与此同时,他们完全有条件请专业的税务人员做筹划咨询,为其提供精密的筹划方案。

二、我国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和税收环境

我国目前对高净值纳税人的征管是包括在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中。以湖南省为例来说明我国高净值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如下表1所示:

表1:2016年湖南省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分项目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项目

申报人数

年所得额

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

合计

257436

5770530.27

727298.2

713303.25 

工资、薪金所得

200137

4360217.78

574226.4

569507.28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109

83404.31

6637.67

6145.27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050

293351.29

11490.77

11295.22

劳务报酬

13868

208964.22

23694.58

23607.64

稿酬所得

426

1192.26

149.1

120.1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7

1436.22

226.09

226.0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757

285897.77

50986.57

45282.25

财产租赁所得

425

4416.03

151.04

111.67

财产转让所得

20851

462385.81

47480.9

45266.03

其中:房屋转让所得

184

8825.28

231.73

229.17

偶然所得

2902

41755.45

8286.58

8232.42

其他所得

3670

18683.85

3736.77

3280.07

数据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数据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由表1和表2不难发现:①湖南省对高净值纳税人没有单独的征管统计。高净值纳税人是以个人资产来界定的,但税务机关目前掌握的主要是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因此,目前对湖南省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的分析只能以其他部门掌握的数据为依据。这也说明,我们建立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加强和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迫在眉睫。②高净值纳税人资本性所得游离于自行申报之外。根据表1,2016 年湖南省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办理自行申报共 257436人,其中工资、薪金所得200137人次,生产经营性所得 3109 人次,劳务报酬所得 13868人,仅仅这几项劳动所得项目就占到了申报总人数的84.34 %,也就是说其他资本利得项目占总申报人数不足 20%。这其中包括财产转让所得 20851 人次,利息股息红利 10757 人次。而财产转让所得基本是房屋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所得。湖南省地区生产总值一直在全国前十,去年更是超过福建,位居全国第九。而湖南的房价远远低于四川、河南、江西等中部省份。近年来,各大房地产商,包括万科、恒大、保利等纷纷看重湖南这块“洼地”,前后进驻湖南。湖南房地产市场交易火热,资本交易频繁,但自行申报的数据上,2016年湖南省房屋转让所得申报人数184人,仅占申报总人数的0.07%,这足以说明对高净值纳税人的资本性所得控管不足,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急需落地。③高净值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待完善。由表2,湖南省2016年度年收入12万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中,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占比较大,占入库数的79.87%,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占比较小。可以看出,这些高净值人群自行申报的税款主要是财务人员已经代扣代缴的税款,而对于单位之外的所得,纳税人隐而不报,税务机关也征管无力。这说明湖南省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主要是依靠扣缴义务人对员工的扣缴税款,而对于资本市场所体现的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较为隐蔽的所得的征管相当乏力。

(二)高净值纳税人税收征管的税收环境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配套法规不断完善

近年来,国家逐渐重视与自然人相关的税法修订和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先后于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四、五、六次修正,在短短的六年时间里,进行了四次修订,可见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视。在最后的两次修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尤其是对高净值纳税人避税逃税问题在社会上引起普遍关注,说明国家日益关注民生的同时也将加强对高净值纳税人的纳税监管作为调节社会分配公平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手段。   

除个人所得税法外,政府作出了一系列努力,为自然人尤其是高净值纳税人征管体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一) 相关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无缝对接。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围绕自然人作为直接纳税人的要求,从法律框架设计、具体制度创新,配套措施衔接等多个层面规范了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此次修改尤其强调涉税信息相关的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掌握的涉税相关信息属法定义务。涉税信息披露作为重点修改内容,单列一章呈现于征求意见稿中,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按规定提交涉税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掌握的涉税相关信息。第三方信息并不会自动汇总到税务部门,也不会自动提供给税务部门使用。应该有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实现相关涉税信息在税务部门和第三方之间的无缝对接和实时对接。各部门和机构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应该是强制性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调配合。金融管理、国土、住建、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支持是税务部门之外的信息获取的关键之所在。银行、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不可或缺。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交易平台、企业等支持也很重要。税务部门与这些部门、机构之间的收入、财产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联网和常规信息交流机制的形成,才可能保证有效信息的顺利收集。

(2)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在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将账户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则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与此同时,参与此次标准的104个国家和地区也会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国家和地区开立的账户,收集这些人的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与中方进行交换。这大大地加强了对依托避税天堂做生意以及将资产转移到海外的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3)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有效监测居民收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2017年5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至少应包括自然人的登记信息(包括户籍、任职等),代扣代缴信息,自行申报信息,基金、股票以及其他投资信息,房地产车船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教育信息、保险信息等各类涉税信息。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要立足现有信息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合理确定系统归集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范围,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全程可溯安全机制,强化安全技术保护,推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应用。

(4)网联支付平台严格监控第三方支付市场。在2017年8月4日,央行通过“银支付[2017年]209号”文件宣布:从2018年6月30日起,类似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都必须通过“网联支付平台”处理。可见央行对于金融、消费大数据的重视。目前,迅猛发展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用户量和交易规模均为世界第一。而在此之前,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绕开银联,形成了直连银行的现有模式。这种模式绕开了央行的清算系统,使银行、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具体交易信息,无法掌握准确的资金流向。尤其对于高净值纳税人而言,其交易往往涉及金额巨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垄断使得他们有了极大的筹避税空间。而网联支付平台的建立将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时监测纳税人的相关交易和收入情况。 

总之,政府提供的以及即将提供的一系列信息、技术支撑使得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无论是线上收入还是线下收入,国内收入还是国外收入都趋于显性化,为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

2、自行申报制度全面推行

自行申报制度将高净值人群、多处取得工薪人员等进行自然人信息登记,实现了高净值人群和特殊人群的信息全面掌握。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④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湖南省地税局以自然人登记为基础,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积极开展自行申报制度,通过邮寄自行申报通知书、短信电话提醒等方式通知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进行自行申报。此外,湖南省自2009年以来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开展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评估和信息比对。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对国民经济统计信息、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进行比对,藉此督促扣缴义务人改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作为评估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情况的参考信息。

3、完善的身份登记和户籍制度

日益完善的个人身份登记和户籍管理制度,为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综合管理的开展打下来坚实管理基础。虽然现在身份登记制度受到社会质疑,一人拥有多个身份证等现象被不断报道,但是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国的身份登记和户籍制度是在逐步完善,否则这些不合理现象也不会被不断发现。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自然人自行申报所获取的各项基础信息,最核心的就是身份证信息,通过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将自然人不同时间、不同税目、不同地点、不同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归集,从而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自然人的收入情况和纳税情况,为后续各类分析和管理提供信息基础。另外,完善的身份登记制度使我们对高净值纳税人的管理不局限于税务系统内部的数据,可以依据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的唯一性,与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从而全面掌握高净值纳税人的各类收入和财产信息,实现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综合管理。

4、信息化飞跃发展

信息化的飞跃发展,为实施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综合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为推动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结合多年的建设经验,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方案》。提出了“根据一体化原则,用十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在上述政策指导和建设目标下,湖南省地税局开展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2007年已经实现了省一级的征管数据集中,各类征管数据统一由省局进行归集和分析,建立了省级的征收管理操作系统,这就为高净值纳税人税收综合管理提供了最基础的数据信息。依托综合治税、自然人股权转让、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等工作的开展,与部分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交换体制,外部数据获取量大为增加。

三、构建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面临的困境

以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契机,以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构建为基础,率先确立高净值纳税人征管体系有上述良好的税收环境,但仍然面临不少的问题。

(一)相关配套设施缺失

(1) 未建立完善的现金收入管理制度、财产登记制度。首先,高净值纳税人取得的大额现金收入,以及网联支付平台还未正式落地,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相关交易信息。其次,银行账户的收入缺乏监控措施。一方面因为银行系统对自然人临时账户的管理不甚严格,纳税人可以随意地通过办理假身份证开一个账户。另一方面,银行为高净值纳税人提供私人银行业务,理财服务等,其与税务机关的利益有一定的冲突,银行并不愿意过多地披露关于高净值纳税人的相关资产信息。最后,第三方涉税信息未能实现共享,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由于税务机关与银行、车管局、房产局、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因而高净值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不完整。

(2)缺少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交流。首先高净值纳税人具有较高的国际流动性,因而对加强对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必须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建立全球性的网络信息共享系统。二是银行、车管局、房产局、海关等不同部门需要加强联系,实现信息的完全流通。尽管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发布了相关文件规定相关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部门联合起来,综合治税,甚至将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如湖南涟源市2014年就推出了《涟源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但相关规定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对于高净值纳税人而言,其所得往往跨区域,这样的文件执行起来较为困难。更为严重的一点是目前我国涉税信息的收集、归类、共享、分析及处理的技术极不成熟,互联网+税务是今后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建立的主要任务。

(二)纳税服务实施效果不佳

  高净值纳税人对税收收入的具有较高的贡献度,且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因此除了要加强对高净值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外,更要像金融机构一样,重视高净值纳税人,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其提供更为高效的纳税服务。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纳税服务,包括在办税渠道和服务手段上做“加法”,在资料报送和表单填写上做“减法”;开展“纳税服务日,为纳税人提供精准的税收政策辅导;建立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利用电子考核系统对办税服务厅员工进行考核等。但细节之处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以下问题:

  (1)“预约办税”普及度不足。每到报税季,各纳税服务大厅便门庭若市,有时纳税人需要排队数小时才能申报纳税。若所携带资料不齐全,纳税人还要往返奔走于办税服务厅。如此巨大的时间成本对不会进行网上申报的高净值纳税人来说得不偿失,导致纳税人对申报纳税产生抗拒情绪。因此,预约办税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电话预约为纳税人排号,提醒纳税人携带办理涉税业务所需的资料,甚至在电话过程中就解决纳税人所需要咨询的问题,能大大缩短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以及纳税咨询的时间,避免让纳税人多头跑的情况。深圳市国税局2017年4月开始推行错峰双向预约,税务人员根据办税厅申报数量和纳税人申报习惯,主动预约纳税人,并多渠道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预约办税。但预约办税在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并未普及。

(2)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我们虽然开放了手机APP、微信、微博平台媒介,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自主报税,但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模式实现。全国性电子税务系统尚未建立,区域涉税事项无法全国办,纳税人尤其是流动性极强的高净值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3)税务代理发展不健全。从纳税人角度,其对税务代理的认识不足。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税务代理机构联系较少,其工作的支持不足。而复杂税收政策及规章制度使得很多纳税人尤其是收入项目多样的高净值纳税人缺乏自主申报纳税的动力纳税人不能正确地申报税款此时税务代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高净值纳税人征收管理难度大

(1)高净值纳税人涉及个人所得税项目多。高净值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范围广,收入来源多样,除了经营自己的公司外,还可能投资房地产、矿产资源、其他上市或者非上市公司。其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可是,负有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只关注雇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缴工作,对其他项目所得控管难以到位。

(2)高净值纳税人流动性强。自然人纳税人与法人纳税人不同,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流动性很强,而高净值纳税人与其他自然人相比,其流动具有跨国性。而且由于区域间税务部门存在信息共享度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税源掌控能力降低,这使得高净值纳税人轻而易举地便可逃过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如2005年中山市一对移民夫妻以借款为由,长期套取其隐性持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再通过多名家族成员的海外银行账户逐步将国内投资所得向移民国转移。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尚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部分,应视同企业对其股息红利分配。但由于此笔收入涉及多个海外账户、多家境内外被投资企业,国内的税务机关很难追查到此笔投资所得。

(3)高净值纳税人个人申报纳税意识不佳。纳税是高净值纳税人认为体现企业家社会责任的最好方式,但由于高净值纳税人文化程度不一,对税法的了解程度有异,其纳税意识也相应的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在我国,由于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高净值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低,自行申报缴税的人寥寥无几。

此外,高净值纳税人拥有较高收入。且由于处于消费链的最末端,其税负往往难以转嫁,高的税收负担使得高净值纳税人具有较大的税收筹划及逃避税动机。

四、美国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

1、税务登记

美国国税局纳税人管理系统中,采用了统一的纳税识别号(社会保险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并且美国税法规定,美国无论是公民或者公司,都必须以其在国税局系统中登记的社会保险代码进行报税。社会保险代码与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结合,使得美国国税局能够快捷、全面的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为美国国税局对自然人税源控管以及偷逃税的检查与稽查工作带来便利。是美国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纳税人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制度。

2、纳税申报制度

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美国的纳税人具有自我评定税收的权利和义务。法典要求纳税人将其在纳税年实现的收入和费用如实、如期的进行申报,并且享有法定的减、免、抵、退税等税收权利,自主评定自己的税收义务并预先缴税。美国的自行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邮寄至服务中心;第二种是纳税人将申报表自行送至所在辖区的税务局;第三种是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

美国在广泛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的同时,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起点、税款的减免与抵扣等也做出了大量规定并通过大量不同类别的申报表对收入、扣除项目、抵免额进行申报申请。应税所得超过免税额及扣除标准则需纳税,未超过免税额及扣除标准,虽不纳税,但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若纳税人不自行申报,代价相当之大,联邦政府的一些重要福利项目,包括低收入家庭抵免、儿童福利抵免等都无法获得。因此,在美国,个税申报的单位数远大于实际纳税的单位数。这既有利于实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也为自行申报制度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美国这种自行申报方式,不仅减轻了美国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负担,提高了征管效率,使得更多的税务人员可以从事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国际税收事务等更需要高素质税务人员的领域,而且纳税人享受联邦政府的各类优惠和福利的前提是进行申报,提高了美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在美国,除了自行申报制度外,第三方代扣代缴也是重要的纳税申报方式。它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红利所得或其他混合支付由雇主、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预先代扣税款。第三方扣缴制度刚开始推行时由于缺乏约束力,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曾一度被取消。直到二战后,公民意识普遍觉醒,才得以重启。虽然第三方代扣代缴在美国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但它为美国日后拓宽税基,建立现代所得税征管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

3、纳税遵从度保障机制

(1)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一是治理理念的革新。在上个世纪时,美国国税局曾经的征管理念是以强制性征收税款、严格的管理方式为主。在1998年时,美国国税局提出机构重组与推行改革法案。此次改革,将美国国税局从对抗性的强制征管方式转向“服务型”征管。二是成立专门的纳税人教育与服务机构。国税局为辅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建立了纳税教育与服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网络教育资源,发布出版物,提供问询与裁定。为适应网络时代的到来,2012年国税局又提供建立了电子服务办公室,专门负责电子申报的培训、管理与推广。三是税务代理的实施。事实上,自行申报纳税的广泛实施使多数美国人感到头疼。尤其对于收入来源多样的纳税人而言,其所涉及的所得税项目较多,光是各种各样,不同类别的申报表格的填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他们常委托专业的人士,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为其报税。

纳税教育与“服务式”征管方法的实施有利于纳税人更自愿完成地纳税义务自我评定(即自行申报),实现税收征管的人性化,从税收遵从角度来看,巩固且拓宽了税基。

(2)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为掌握纳税人的收支与生产经营情况,美国有一套完整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一方面是以第三方提供的表格为支撑获得纳税人相关信息。这些表格包括W-2表、1099表、1098表等。W-2表由雇主填制,是反映纳税人的雇佣所得的表格;1099表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各类投资公司向客户和投资人反映的非雇佣所得;而1098表则为房屋贷款、利息支出、房地产税的相关情况。这些表格第三方会报送给纳税人的同时,也会报送给IRS,供其进行信息比对与交叉审计。另一方面是以强大的信息技术为支撑。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便建成了全国的数据中心。1978年,该数据中心实现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自动比对。到1982年,计算机系统能自动批量地完成申报案头评定,并自行向纳税人发送评定信息的函件。

(3)严格税务评定与处罚机制。美国是世界公认的纳税人遵从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而能做到如此高纳税遵从度的美国,依靠的除了其完备的自行申报制度外,还有其严密的第三方信息系统与严厉的处罚机制。

美国国税局拥有严密的税务审计系统以及覆盖面广阔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系统,全面监管着纳税人财产与收入等经济活动情况。并且陪伴纳税人终身个人信用系统,在纳税人违法未履行其纳税义务时,其社会信用等级降低,纳税人无法在银行开户、贷款、周转资金,就业受阻,无法享受社会福利等等。高额的违法成本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征欠缴的税款,其主要目的在于迫使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规定。因此,在美国纳税人在填写自行申报表时,宁可在季度终了是申报预缴多的税款,到年度清算时再等待退税,其主要原因就是怕美国国税局人员找上门来。

(二)美国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我国的启示

综合美国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高净值纳税人征体系的构建如下启发。

1、理念启发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人们对政府职能的认知也不断改变。在之前的计划经济中,政府是领头者,是分配者;而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现如今的市场经济中,政府更多的扮演的是监控者、调节者、甚至是服务者的角色。社会的资源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流动与配置,已经无需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分配与调制,政府的职能更多变为提供优化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弥补市场失灵等。市场经济体现的精神是契约精神,即自由交易、自主决策、独立承担风险。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的税收征管体系改革所需要体现的是自主自治、自愿纳税的征管模式;政府在《征管法》立法与税务部门执法环节需要明确的目的是提高纳税遵从度,而不是一味的严防死守。当然,对违反税法规定、破坏税收法律公平的纳税人,严厉的处罚是必须的,但在税收征管尤其是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当中,应当明确最终目标与宗旨是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促使纳税人形成自愿自治的纳税行为来保障国家收入。

2、征收方式的启发

我国现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以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制度。但是,现行的代扣代缴制度执行不彻底、效率低下,并且造成个人所得税主要以工资薪金为主、高净值人申报积极性不高、个税综合税制要素缺失的后果。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纳税人遵从度不高、税制结构不合理等。可以借鉴美国的征收方式,将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直接相结合起来,并且实行预缴制度。主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匹配的征收方式,设计综合型个税申报表格;立法明确扣缴义务人范围与义务。通过此类税款征收方式,从我国广而杂的自然人税源中、多而蔽高净值人税源中,拓宽税基、提高征管效率。

3、自然人征管与“互联网+”相结合

从各个税法遵从度高、征管效率高的发达国家的自然人征管体系来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征管信息化与数字化。在我国如此广阔的税源中,要想实现宽税基、高征收率、弥补自然人税收缺口,一个配套的税收信息化系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税务部门仍然缺少一个与各个社会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的第三方平台,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立法规定相关部门税务信息披露义务,将各部门披露的涉税信息共享在一个系统中,并且着重将高净值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整合归纳,实现高净值人税收业务信息化。

在税务局内部借用“金三系统”的大数据处理能力,建立高净值人纳税人档案。虽然税务局内部已经出现过类似网络客户端,可以通过此客户端整合纳税人信息与进行申报,但是主要是针对法人纳税人。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尤其对于高净值人,建议建立同样客户端,自然人可以通过此客户端进行自行申报与信息录入等。

4、征管保障机制的启发

在事前管理中,我国在逐步建立起来的自然人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时可以建立起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开发数理统计模型、归纳纳税人数据信息等等大数据处理技术,在系统内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由高到低进行评分。并对不同类型纳税,采取不同服务于措施,防止税基流失,形成严厉的处罚机制。

在事后管理中,实施严格合理的审计和稽查环节,为国家的税款征收配上了一层看不见的保障机制。从纳税人心理上与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划出了一条深沟。若是纳税人跨越了这条沟,等待他们的是无法承担罚金与社会信用的降低。

5、发展税务代理业务

当然,在引入综合制要素的自行申报制度中,对于不甚了解税法知识、收入来源过多、填表信息量过大的高净值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难度可能较大。因此,我国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的税务代理制度,合理的发展社会税务代理业务领域。

五、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构建

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是以综合与分项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契机,以修订以后的税收征管法为法律基础,以高净值纳税人税务登记为突破口,结合新现金管理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构筑系统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的组织体系。

(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缩小贫富差距,让高净值纳税人的灰色所得显性化,避免个人所得税沦落为“工薪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高净值纳税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多,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能有效地克服分类税制的不足,将高净值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都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体现高净值纳税人的综合税负,有效地兼顾公平与效率。此外,要加强对高净值纳税人的征管,就应将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结合起来,双管齐下,提高各方效率,节约征管成本。

1、综合与分类项目的明确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首先应明确综合与分类的项目。目前国内学者观点不一,可行的方案有以下三种:方案一是将应税所得分为三大类: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其中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这部分所得试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缴,年终在扣除相关的扣除项目后进行汇总纳税。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偶然所得。这部分所得试用比例税率按次由支付单位或相关交易机构(如房管)代扣代缴;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部分所得仍然采用现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案二是在方案一分类基础上,将资本所得与生产经营所得合并分为一类,全部应税所得则被分为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方案三是将纳税人的所得分为连续所得和非连续所得,即将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为一类,列入综合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分为一类,列入分类所得,实行比例税率。11

认为,方案二事实上与方案一并无二致,因为生产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而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即便将二者归为一类,还是要分开计税。而至于方案三,不同的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连续、经常性的所得项目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高净值纳税人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就应划分在连续、经常性的收入项目中。综上,方案一为最佳方案。

2、拓宽扣除项目

二胎政策的放开,家庭支出成本呈直线上升,多生一个孩子对普通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二胎政策之前的独生子女除了要抚养孩子以外,夫妻二人还要赡养两家父母。同时,尽管政府一直采取各种措施调控房价,但由于中国人的住房需求有升无降,很多家庭需要依靠两三代人的积蓄,用几十年的时间来供一套房子。这对于刚步入职场且有住房需求的年轻人而言苦不堪言。

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扣除比较简单,未将家庭的基本生计费用考虑进去。尽管在2017年5月20日六大减税措施推出,将商业健康保险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纳入扣除项目中,但这远远是不够的。个人所得税不应该成为个人尤其是低收入者的负担。综合考虑当代人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扣除项目应该包括:子女抚养费,教育费,赡养费,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房屋租赁费等。12

(二)创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

从分类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转变,对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自然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上,率先建立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很有必要,除了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还应该创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辅之以相关的约束机制和完整的制度设计,避免高净值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之外。现对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建立提出如下图(图3)所示的构想:

(1)“金三系统”中建立高净值纳税人电子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纳税人的金融账户,机动车、房产信息情况,投资情况,收入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等。纳税人通过社保卡登入该系统,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13同时,该数据库系统与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联。如此,便实现了纳税人识别号,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以及电子信息数据库的互联互通,相关的数据得以实时地共享和更新。

(2)建立强大的高净值纳税人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控制体系。通过高净值纳税人电子信息数据库,税务机关能充分掌握相关数据和证据。再通过风险指标与评估模型的运算,设立预警值,分析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筛选出存在问题的高净值纳税人,最后根据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差异性地采用风险提示,约谈,税务稽查等措施。

 

图3  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构建图

(3)完善纳税服务机制。通过多样化的报税方式与全方位服务体系杜绝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形。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跨区域涉税事项通办以及预约报税,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或者为纳税服务配备专业的人员,健全税务代理制度等。

1、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是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构建的基础。 我国虽然早在1996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就提及过“纳税人识别号”的概念,但时至今日,我国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规范数量仍然太少。

将纳税人识别号与社会保障卡相结合。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9.72亿人,2017年,社保卡还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14由此可见,使用范围与持卡人数如此广泛、记录信息详细、并且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社保卡,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的信息与功能载体正好合适。税务部门可与人力资源、社保部门进行业务合作、信息交流共享,以此社保卡为纳税人在税务局的“金三系统”内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将纳税以及纳税人信息收集等相关税务功能添入社保卡中,建立起我国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特别地,针对高净值纳税人,一是应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实名认证系统,将纳税人识别号与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信息相匹配,使税务机关不仅能掌握高净值纳税人的信息,还能掌握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缴税情况、股权变更等信息。因此,实名认证的范围应逐步扩大,将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信息也录入实名认证系统。二是充分利用正在逐步完善的金融账户。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扩大到居民纳税人中,使得高净值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也与其金融账户相关联。

2、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

(1)财产登记制度

作为高净值纳税人个人非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转让所得以及股权转让所得通常具有转让金额大、资本升值率高的特点,是实现个人财富迅速积累的主要途径。因此要加强对高净值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就要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的登记包含不动产、商标权、专利权、所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等。最终应形成一个财产登记电子化档案,用于搜集各部门所掌握的高净值纳税人财产信息,如税务部门掌握的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房产部门掌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机构掌握的股权信息等。并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等录入电子档案。该项举措一方面能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使得高净值纳税人的财产显性化,另一方面可以将高净值纳税人利用相关财产进行的投资、租赁等交易行为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

(2)各部门综合治税

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要在全国范围内落实综合治税,明文规定每一个部门的责任,规定各部门对高净值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将综合治税纳入到每一个地区,每一个部门的绩效考核中,逐步建立起一个银行、车管局、房产局、海关等全部门互联通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得高净值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购置和处置、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个人涉税信息完全可以在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并对其转让财产、股权所得、利息所得等所得进行跟踪重点管理。这有利于对纳税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前有效地掌握高净值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从而在纳税评估中掌握相关数据,在税务稽查中掌握相关证据,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

(3)完善CRS协议

有效的财产的登记和管理离不开信息的采集,而全球化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通过海外金融账户、境外信托等方式将自己的资产转移到国外,并通过在避税天堂注册公司来规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日渐严重,这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因此对于高净值纳税人而言,要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还要与其他国家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

CRS全面落地是高净值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但CRS协议目前只涉及非居民,只涉及金融账户,只涉及CRS协议之内的相关国家,而未将境内居民纳税人纳入管辖范围,未将信息交换扩充到如房产部门等其他非金融部门,未建立与CRS协议之外的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完善CRS,使得CRS与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现金管理等举措形成针对高净值纳税人的征管合力是我国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3、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我国虽然早在1988年就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16年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但以上文件并未将自然人纳入现金管理制度中。

由于现金交易不易产生痕迹且交易方式隐秘多变,导致税务机关很难从这个角度去掌控纳税人的交易流水,而高净值纳税人的交易行为往往涉及金额较大,因此要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减少现金使用率。 

一要规定现金交易的最低限额,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纳税人的日常现金交易不能超出规定的最低限额,并要求对超出限额部分的现金交易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票等支付形式完成。若纳税人实在需要提取或使用一定额度的现金时,必须主动向开户银行和税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与交易对象也要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交现金备案表。二要大力推广非现金结算方式。随着科技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非现金支付时代,刷卡消费、移动支付等手段已经被大众消费所接受。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用户量和交易规模均为世界第一。因此,针对迅猛发展的电子支付手段(银联、支付宝、微信等),应尽快建立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尽早推出网联支付平台,并强化对支付平台的监控力度。三是加大对现金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现金管理制度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其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处以罚款、记录个人征信等手段来制约纳税人的现金交易行为。高净值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现金,是否按规定备案将影响其信用评级。

(三)完善税收征管流程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的重视远远不足,税务机关重稽查,而轻评估,重征管而轻服务。而成熟的税制运作,离不开税收征管流程各个环节的相互作用与配合。因此,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证税收征管流程的完整化:

1、完善自行申报制度

高净值纳税人收入来源多样,其所得主要是以自行申报方式完成。以代扣代缴为主要方式的申报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对高净值纳税人的征管要求。因此,为加强对高净值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管控,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作用,同时兼顾效率性,自行申报制度的广泛实施是势在必行的。使得自行申报制度在我国被纳税人尤其是高净值纳税人所接受,应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自行申报表格:如美国纳税人在进行自行申报时,需要填写多种不同表格。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在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变时需要考虑纳税人的各项综合所得要素,与之相匹配的,自行申报表格也应该反映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收入、不同抵扣情况、不同减免标准,针对高净值纳税应专门设置相关的类型反映收入。

(2)自行申报渠道的多样化:在现在通讯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考虑到我国纳税人基数庞大且分散,高净值纳税人流动性强,人工管理办税工作负担大等情况,建议税务局应该开通多个申报渠道,如微信、电话、邮箱等等。而且,还可以在实现纳税人识别号与社保卡结合后,开通社保卡的纳税、报税功能,在个人的社保卡账户上进行快捷、高效的网络电子申报。

(3)将自行申报与税收福利、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在美国的社会福利支出大部分为税式支出、在日本纳税人若自行填写蓝色申报表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上的优惠正是与纳税人日常息息相关的利益,税务局与其把税收的一部分让渡给代征代扣的受托方,不如将这部分税收以税式支出方式让渡给纳税人,提高的不只是纳税遵从度与征管效率,还有整个社会福祉。

特别的,针对高净值纳税人应建立专项检查小组,对其采用定期专项检查和检查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在日常检查中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地检查高净值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和自行报税情况。对自觉且准确地进行自主申报纳税的高净值人群进行奖励,而将不申报、少申报的高净值纳税人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定期对这部分高净值纳税人实施专项检查,并将其自主申报情况与其信用登记等级挂钩。

(4)细化我国自行申报法律条:我国现行《征管法》对于自行申报义务的规定为:年收入在12万以上、或者从两处或以上来源取得收入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但是目前看来,对于自行申报的法律规定过于“粗大”,对于自行申报涉及的征管流程规定不足,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我们建议应该加快立法研究,将高净值纳税纳税纳税入自行申报、税务登记的范围,从内部自行申报管理各环节(报税、评估、稽查等环节)入手,实现自行申报的可操作性;针对高净值纳税人建立特别的自然人征管档案,以高净值人群为起点,逐步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最后扩大至全体纳税人。

2、健全纳税评估机制

(1)建立自然人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文件除了提供通用指标的计算以外,还提供了分税种特定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分析方法,这是我国在纳税评估领域取得的重大进步。但文件中涉及的评估指标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没有针对自然人的评估指标。高净值纳税人征管复杂,只有有了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模型,才能设立预警值,才能筛选出存在问题的高净值纳税人。 

(2)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除了独立的评估机构的建立,评估指标和模型的设立,我们还应该在所有纳税人尤其是高净值纳税人中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对纳税信用良好,自主申报自觉性强的高净值纳税人予以较高的信用评级,而对偷逃税、不自行申报纳税的高净值纳税人予以较低的信用评级。

首先,确定评估对象。将全部自然人纳税人列入评定范围,将年所得超过12万元、取得两处以上所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等人员纳入重点评级对象,重点评级对象信息应纳入高净值纳税人电子信息数据库。

其次,确定信用等级。纳税信用评价可采取累计扣分制方式,并由税务局规定评价周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最后,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处理与管理。对在一个周期内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予以诚信通告,按规定进行激励,也可以联合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激励。对评价等级在C及C以下的重点评级对象,尤其是高净值纳税人采取冻结其金融账户、限制个人贷款及其企业贷款等处罚措施。

由于高净值纳税人比较重视自己的社会评价,且信用评级也会影响其公司的发展,业务的开展。因此,在高净值纳税人中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3)加强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合作。一是在各基层局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小组或团队。由于对高净值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具有高程度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因此我们要强化评估力量,在纳税评估相对薄弱的各基层机构建立由专业能力拔尖的税务人员所组成的纳税评估小组或团队。小组成员定期交流评估的方法和技巧,分享和分析评估典型案例,提高评估实战能力,拓展评估的广度及深度。二是借助外脑资源,加强合作。对于税务风险较高的高净值纳税人,我们应配备评估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职评估人员。但由于高净值纳税人涉税及其复杂,其收入跨区域甚至跨国,且涉及的主要收入隐蔽性、偶发性强,如不动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因而税务管理力量相对而言较弱。此时,我们需要借助外脑资源,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他们提供智力支持。在评估人员遇到重大疑难时,由事务所派遣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进行配合和支持,与税务人员共同商讨所涉及的会计与税收知识,对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预判,并提出指导性的建议。

3、完善纳税服务

鉴于高净值纳税人对一个地区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所能做出的巨大贡献,税务机关应努力为高净值纳税人提供专门化的、个性化的、高质量的纳税服务。

一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跨区域涉税事项通办以及预约报税。利用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手机APP建立网上报税、算税、缴税系统,使纳税人报税、缴税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另外,对不能上网和使用互联网困难的纳税人推广电话预约报税,实现报税方式的多样化、信息化、跨地区化,节约纳税人的时间。

二要建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或者为纳税服务配备专业的人员,为自然人尤其是高净值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包括提供咨询服务,短信提醒报税服务、免费代理报税服务、培训教育服务、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服务等。

三是健全税务代理制度。首先应提高高净值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认知。高净值纳税人收入来源多样,涉及的税种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多,且很多纳税人对税制并不了解,由税务代理机构为高净值纳税人代理报税有利于节约纳税人的时间,减少报税错误。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税务代理惩戒和激励制度,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对依法帮助纳税人报税、纳税的代理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给予奖励。加强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的联系,有效地解决征纳税矛盾。最后应该提高税务代理的质量,提高准入门槛,完善相关资格证书的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JY144)。

①谭光荣,男,湖南湘乡人,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

②徐雅琴,女,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税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③OECD, Engaging with High Net Individuals on Tax Compliance, 2009.

④兴业银行,胡润百富:《中国高净值人群消费需求白皮书》,2012-03

⑤李裕文.中国税务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市场研究,2016(4)22-25

⑥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30-332

⑦马珺.面向自然人课税的思考——以美国国内收入局个人所得税征管为例[J].国际税收,2017(2)54-56

⑧袁森庚.对《税收征管法》修订思路的几点认识——兼评《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J].税收经济研究,2014(6)64-66

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自然人税制体系的优化设计及其征管保障机制的构建[J].税收经济研究,2016(1)36-38

⑩崔军,朱晓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框架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设计[J].税收经济研究,2015(2)56-58

11.郑卫东,刘朝均,杨柳,王文波.混合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7(7)43-46

12.朱为群,戴悦,丁文.我国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改革探讨[J.税务研究,2017(7)86-89

13.崔志坤,李菁菁,丁文.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设计及流程再造[J].税务研究,2016(3)65-6

14.郭淼,何源.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央广网.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