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邢 鑫①
摘 要:税收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国家离不开税收。税务行政行为与税务行政诉讼有着十分重要的密切联系,不管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这是一种由税务行政行为引起的司法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虽说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日益规范,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从各级税务机关的相关报道来看,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一定比例,个别税务机关胜诉的少,败诉的多。透视当前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作深入的探讨,将有利于改进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
关键词:税务行政诉讼 法律风险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活动。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办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的风险之一就是引发行政诉讼。虽然税务执法机关赢得了一些行政诉讼, 但不少行政执法行为还是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可见,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还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我们通过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分析来洞察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产生及其防范。
一、当前税务行政诉讼风险产生原因及表现形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一)税收政策缺陷引发的法律风险
由于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税收政策调整不可能及时全面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政策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加之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难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税务人员执法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一是税收实体法中很多要素不确定,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而有些违法事实的确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终的征税结果,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势必引起税收争议而产生执法风险。二是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内容不够严谨,且法律效力低。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
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况且,税务案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直接适用力,在经过人民法院的鉴别、评价和判断后,也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参考,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执法风险不可避免。三是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税收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难以面面俱到地予以规范。
(二)执法权力行使的法律风险
税收执法权具有强制性、不平等性、扩张性、可交换性、垄断性。税收执法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不适当的行使或者滥用行政执法权;无故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等表现。实践中,尤其是税务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越权审批风险与税务机关信息公开中的执法风险问题,值得我们引起高度重视。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 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 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二是避重就轻;三是避轻就重;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也不能意气用事,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打击偷骗税行为,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机构繁多,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 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 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四)执法程序运用的法律风险
税收执法程序包括税款征收实现程序、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税收检查调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税务执法监督程序等。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省略行政执法步骤、颠倒行政执法顺序、改变行政执法方式、超过行政执法时限等。
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如果程序违法,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2)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3)达到听证条件的, 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4)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5)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6)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7)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8)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五)税收法律适用的法律风险
当前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环节、行政处罚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 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张冠李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出行政处罚一定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 不要轻易地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即使要使用规范性文件,也必须是规范性文件符合合法、有效、合理、适当才可。
(六)执法证据运用的法律风险
在税收征管与服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树立和培养良好的证据法律意识和能力,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防范诉讼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执法证据中作中的败诉风险主要源于:缺乏证据意识,日常税收征管服务活动中涉税档案资料不完整,造成重要的税务行政行为过程、管理、服务措施没有以证据资料形式收集并固定下来,留下一定的隐患;证据形式单一、资料简单;违法收集证据,形成非法证据;未形成证据体系,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规格不符导致证明力不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缺少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重视实体证据,忽视程序证据等。
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七)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不断变化,监督意识、监督机制滞后于征管工作,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足,多数执法人员包括一些领导同志对实施内部监督缺乏足够的认识,影响了内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监督机构还不十分健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督制约体系;三是监督模式没有跟上征管模式改革的进度,事前、事中监督手段滞后,没有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框架。四是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现有的执法监督制度的考核内容、标准等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缺乏经常性和广泛性,部分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具体化,不能客观地反映税收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特别是税务执法各岗位之间以及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内在有机联系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引发了税务执法风险。同时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现象普遍存在,如税务系统普遍实行的义务监督员制度,义务监督员大多由企业法人代表和人大代表组成,每年召开几次座谈会,由于他们与税务部门有密切联系,或与税务部门有利害关系,几乎没有说税务人员不是的,反倒成了表彰会,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此外,就外部监督而言,税务工作的极端专业性也加大了监督的难度,再加上税务执法程序的透明性、公开性不够和变动频繁,也为外部监督制造了障碍。
二、规范行政执法,规避税务诉讼风险的应对建议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通过上述分析,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实践中看,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需要税务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来降低乃至规避税务诉讼风险。
(一)建立依法治税理念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平等、尊重、诚信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来说,它既是税收征管者, 又是提供服务者和接受监督制约者; 而纳税人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务者和实行监督制约者。征税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它是最经常, 最广泛,最直接涉及公民权益。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过程中需要秉持公正、合理、平等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二)提高风险评估能力
首先,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税收执法风险评估的制度建设,明晰风险评估的主体、程序、标准和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确保长期的、动态的跟踪和评价税收执法风险的发生状况、防控体系运作情况。其次,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基于案例分析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找出风险形成的规律,一方面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概率,另一方面估计风险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建立起风险指标体系,区分不同的风险级别,计算风险分值,并分别按照不同风险度进行警示。第三,采用科学方法开展风险评估。(1)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2)要做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纳税人遵从风险相结合。第四,重视剩余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剩余风险是税务机关采取防范措施后,仍然残余的风险,是相对没有采取措施来改变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的固有风险而言的。如在改进税收执法管理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制度变化、税收执法环境特点、执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导致的发展和变化情况,预设应急策略及措施,做到持续改进。
(三)明晰行政主体资格
一是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三是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做到税务行政执 法主体与其职、权相统一。
(四)杜绝重复行政处罚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也容易造成失误。所以,应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五)建立内外监督机制
一是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 考核评比制度。同时, 要按照征管法规定,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二是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措施,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阳光之下, 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四是要建立重大疑难和新型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建立事前汇报 和审查制度,由业务精通,熟悉复议、应诉及有关法规政策的人员事前把关,在针对处理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后再作决定,防止发生争议。
(六)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 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 加强对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 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仅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 还熟知 和掌握其它法律知识,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二是在税务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交流活动,提高其执法能力,使所办案件都能办成“铁案”,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四是认真加强对相关税务法律关系的研究, 避免由于对最新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而诱发不必要的税收执法风险。
①邢鑫,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