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财税法学研究财税法学研究
陈平凡等:浅谈房地产税制改革
时间:2015-11-18 浏览:843 来源: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作者:研究会秘书处

浅谈房地产税制改革

陈平凡 谌棋

 

摘要:加深改革和完善中国房地产税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首先对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进行了阐述,还对比分析了国内外房产税制的异同。其次分析了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制度存在着税制繁复、税负不平等、立法层次低、征税范围窄等诸多问题。并提出通过合并税种,简化税制,调整征收环节,完善配套措施等建议,以健全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现状;改革

 

引言

    

    随着我国房价的持续高涨,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政策,以期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而其中的房地产税则成为政府调控房价的主要措施。然而,纵观我国各地及沪、渝两试区的房地产税收政策,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无法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与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合理调节贫富差距目标相去甚远。因此,探讨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并为此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加快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意义重大。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

(一)房地产税制的概述

    房地产税制是指与房地产有直接关系的各种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杠杆,对国家总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又与普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房地产是指广义的房地产,即作为财产的房地产和附着在其上的各种权益的总称。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全面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3种,其中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5种,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可分别归入所得税、商品税、财产及其他税三大税类。所得税中的房地产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中的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商品税性质的房地产税指营业税中的房地产税;财产税及其他税类中的房地产税包括了典型的房地产税种(如房产税、契税与印花税)和资源税或行为税性质的土地税(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税制的演变

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7)的研究,我国建国以来房地产税制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初级阶段:1950年财政部发布《地产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我国建国初期房地产税制体系由印花税、契税和房地产税三个税种组成。

(2)阶段1973年政府缩小了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只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征税。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全部国有化、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所有权的国有化,房地产税收的课税范围日渐缩减。

(3)恢复阶段:1984年政府恢复了对国有企业开征房产税,并把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1988,国务院相继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制开始恢复。

(4)完善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增加了土地增值税这一新的房地产税种,并对原来的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课税范围进行了修改。1997年新的契税条例实施,1999年决定开征房地产转让所得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2006-2007年,政府分别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出修改,提高税额标准。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2009年我国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实现了两税合并,内外统一。

 

   

二.国内外房地产税制的比较

(一)国外的房地产税制

    1.美国的房地产税制

  在美国涉及到房产的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不动产税,而买卖过程中几乎涉及不到其他税。每年的春季时由自己报税。

  房产如果持有两年以上(以过户时所发的房契时间为准)再出售的,夫妻俩可以有50万美元的免税额,即如果房产增值没有超过50万元就可不交税。而单身的免税额在25万美元。如果超过此数目联邦政府要对涨价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持有时间不满两年,两者涨价部分全部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但装修以及其他改进房屋的费用和贷款利息扣除。

  此外,拥有房产后每年交不动产税给州政府。各州税率有所不同,幅度在房产价值(政府一般每两年左右评估一次)的1%到3%之间征收,分两次付清。

2.日本的房地产

    日本房地产税从房屋、土地保有类课税来看,与土地、房屋有关的税金,包括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等税种。对土地、房屋的课税依据是市场价值计征的,日本称之为“适当的时价”。日本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基础评估,估价的当年称为基准年度,该年度的价格称为基准年度价值。在其后的两年中,如无重大变化,一般不重新估价。土地价格是依据“路线价”计算出来的。依据固定资产评价标准所确定的路线,其周边的单位土地价格是计算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的基础,房屋则以房屋再建价格为基础评估。

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也有相应的减免制度。根据土地和房屋的具体情况而采取差别税率,兼顾社会公平。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如需对老旧房屋进行抗震翻建和改造可获取1—3年不等的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减免;如果对房屋进行节能改造,可依据条件享受1/3的固定资产税减免等。

    3.新加坡的房产税

  新加坡坚持小户型、低房价原则,对购买自用房者实行税收优惠,对10%的最困难群体,政府提供补贴或廉租房。政府严格控制高价商品房的比例,对于超过100 平方米的“富人住房”,一律收取高倍的土地出让金及高倍的物业费。

新加坡的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年产值来计算的,而年值是房屋每年可赚取租金的净收入,也就是年租金减去物业管理、家具、维修的费用。政府在房产税方面也同样体现了“劫富济贫”的原则:自住房产的房产税率是4%,其他类型的房产税率(如房屋出租者)是10%。而对于小户型的业主,政府会在自住的4%基础上再进行折扣。从2011年开始,政府对房产税进行了改革,制度更加倾向于弱势群体:对年值低于6000新币的房屋免收房产税,而年值在6000至24000新币的,只对高出的部分征收4%的税。而对于年值超过24000新币的房子,超过的部分要缴纳6%的房产税。

 

(二)国内外房地产税制对比

    1、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同:

房地产税征收目的不同,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有一定差异。美国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而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较为突出,一般要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80%,主要用于当地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征收房地产税后,其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并在90年代初攀升至50%。新加坡没有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分,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7%左右。

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是非常低的。在我国,国家是城镇土地的所有者,对于附着在土地上房产,不论是商用、工业用,还是城镇民用的住宅,都属于国家财产的范畴,在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和财税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仅限于象征性征收。以上海为例,如果一个本地的三口之家拥有400万的高档住宅,每年实际缴纳的房地产税仅有1120元。而在纽约,100万美元的房产,每年大约要交3万美元的房地产税。 

2、计税的依据不同:

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以房地产的价值 为该环节房地产税收的计税依据,也就是以房地产的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

中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从价计税和从租计征。前者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账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后者是以房产出租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税率确定不同

各国和地区在确定房地产税率差异很大,有的国家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有的国家则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美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自行确定财产税税率,各个州和地方政府税率是不相同的,大致为1%~3%。日本的固定资产税统一为1.4%、城市规划税税率最高不超过0.3%,新加坡财产税2011年自住住宅实行0,4%,6%的累进税率;其他为10%。有的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塞浦路斯;还有国家采用定额税率,如新西兰。

 

4.房地产税的优惠政策不同

美国政府鼓励百姓购房,百姓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免收房产税,从第二套住房起征收房产税,在购买第三套、四套住房时,房产税会有一个较大比例的增长。有的州给予70%的折扣率,对于低收入者实行住房抵免,抵免额可以顶个人所得税或退休金等。用于宗教、教育、慈善、政府机构的房地产免收,而有一些州对低收入残疾人免收房地产税。日本房地产税免征点为土地30万日元、房屋20万日元、折旧资产150万日元。新加坡从1991年4月1日起,空置住宅进行建筑工程,可获得退税优惠为期两年,工程完成后,住宅须为所有人自行使用,1995年3月起国外房地产税,对于开发的土地在开发期间内免征财产税,免税期可达5年。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次偏低,税收法规多变。

     我国现行房地产各税,其法律依据均为国家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暂行条例》,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税法,立法层次较低。有些20世纪50年代开征的税种,几度废立或变更,有失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房地产制度(包括相关的税收制度)的社会属性来看,该制度属于基本公共秩序的范畴,房地产制度是国家或者政府解决公民居住需要之相关策略、方法与路径的法律表现。可见,房地产制度经由法律途径体现时,必然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因而应受到严格的立法程序规范与管辖,属于立法保留事项。

 

(二)税种设置过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我国房地产税种较多,大量存在税收征收的交叉重叠现象。首先,对于土地,设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其次,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房地产租赁时,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收入既按全额课征营业税,又按增值额课征土地增值税。这样重复设置税种、重复征税,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阻碍了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
  

(三)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四)租税费界定不清,相互错位

以税代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而开征,按实际占用不同等级土地面积进行征收,而不是按土地价值征收,从而可看出土地使用税明显具有地租现象;以费代税:如土地闲置费其实就是一种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而以费的形式出现,降低了其严肃性和规范性;税费并存。目前,税务机关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土地管理部门又对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使用费,这无疑是重复收费,税费并存的情况。

(五)税收制度不统一,内外税制违公平。
    内企及境内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城市房地产税。现行内外分开、房土分开的房地产税制下,外资企业保有土地时的税收成本几乎为零,其税负明显小于内资企业。这种“超国民待遇”,内外区别对待的房地产税制将大大损害内资企业的利益,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四、房地产税制改革建议
(一)合并税种,统一房地产税制。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在未来一、两年房地产市场一旦出现复苏的时候,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新购房产税,即对居民新购商品房超免税 标准部分按规定开征房产税。 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2003年10月我国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十一五”规划指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取消相应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2012年12月3日财政部称:“我国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应该加以调整:合并简化流转环节税种,适当提高房地产保有税率,朝征收财产税改革方向迈进。”未来中国房产交易环节税负将下降合并税种一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因税种过多而出现的重复征税现象;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征税效率、降低政府征收成本。


(二)科学制定计税依据。

从各国房产税的征收情况来看,房地产税制较为完善的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按评估价值计税的做法;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也采取按市场评估值来课征房产税。由于评估价值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房产升值时税收会增加,而在房价下降时税收会自动降低,因此这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一种自动稳定机制。

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又征营业税,有交叉之弊;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造成偷税空间。目前对房产虽是从价征收房产税,但过多依赖会计制度确认计税依据的方法也存在诸多问题。


(三)制定较为灵活的税率。

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四)设立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目的主要有:第一,调节房地产市场非理性投机行为,抑制房价高速上涨势头,让更多房屋刚性需求者能够买得起房:第二,调节贫富差距: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在许多发达国家,其课征房产税范围包括所有居民住房。在国外,由于房地产税所属累退税(即随着收入的增加,税收占收入比值不断下降)性质也遭到很多批评,但西方主流观点依旧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税种。

由于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因此全面开征房产税对完善我国的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若对所有住房全部征收房地产税,势必会引起某种不公平。对于一个仅仅拥有一套住房的人,额外的税收可能让其负担很大。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于自用住房者,家庭第一套住房实行免税,对第二套进行征税,如住户拥有住房越多,那么税率应该相应提高。这样不仅可以实现从现行仅对新增住房征税逐步过渡到房产税的全面开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屋投机行为,同时也可以促进二手房的交易,让更多房屋需求者安居乐业。

 

(五)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五.关于最新立法规划的思考
    日前,匿迹已久的房地产税改革终于再度走进百姓视野,随即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8月5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房地产税立法的规划,从房产税改革正式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一时间,关于房地产税是否应该征收、何时征收、怎么征收讨论此起彼伏,“房地产税”占据了舆论风暴的中心。

(一)房地产税法列入立法规划

房地产税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早在2011年,上海和重庆两地曾率先试点向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随后,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均提出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但最后并未见有具体动作。

直至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此后,房地产税的重心转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在外界看来,由“房产税”到“房地产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在征税对象、税制体系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意味着房地产税整个大框架将进行再构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6月28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再次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随后,有专家就透露,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型,现阶段应在全国人大、财政部内部征求意见,进行完善。

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回应了前一阵市场上关于‘房地产税还该不该征’的争议,表明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正按计划稳步推进。写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意味着这些税法通常会在2017年底前获得通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如是说。

 

(二)房地产税立法成为舆论焦点

房地产税纳入立法规划消息自5日公布后,立刻在纸媒、网络两大舆论场引发热议。而网民声音不乏“吐槽”,媒体和专家则通过解读,讨论如何促进房地产税立法更加平稳落地。而无论臧否,可以肯定的是,此次房地产税法不再是“狼来了”。通过百度指数搜索“房地产税”,发现该词条搜索指数自4日开始一路攀升,6日升至峰值。

  从话题延伸性分析,房地产税和此前房产相关税费区别、房地产税立法后征税方式等,是百度用户最为关注话题。百度指数显示,搜索“房地产税”的用户信息需求还包括“房产税”和“两者区别”。关于“如何计算房产税”提问,也稳居百度知道相关提问首位。

  从搜索用户地域分布来看,搜索指数排在前五位地区依次是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和上海。由此可见,全国的房价排名靠前的省市更为关注房地产税最新动态。而从关注人群来看,百度的指数显示,30岁到39岁的男性,即购房压力最重的人群,亦是最为关注房地产税立法人群。

从舆论的观点来看,此次舆论场主要由三类意见来构成。一是传统媒体与业内人士、官员学者结合,此方以解读性报道为主,重在从正面引导人们对这一新税法进行全面的认知、理解;二是散布在微信、微博、贴吧等平台的广大网民,此方侧重围绕“是否重复收税”、“免征面积有多少”等贴近自身利益的话题展开讨论;三是行业公司和网站,此方侧重对房地产税法的多元化的解读,并采用图表、问答形式,让网友直观、全面地了解房地产税法的相关问题。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之立法探索

    针对当前围绕房地产税改革的诸多争议,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在立法和改革过程中,需处理好房地产税对楼市短期冲击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房地产税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的关系等。此外,未来开征时机、如何开征、要不要设“免征额”等都是当下的改革难点。“从长远看,房地产税立法的目的是在开发交易环节减轻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进而完善房价形成机制。”张斌说。未来,随着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地产税立法也要为下一步农村住房和土地改革预留空间。

  此次房地产税立法,突出体现了科学立法原则,符合税制改革“先易后难”的原则。房地产税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是关乎经济与民生的大事。本届政府通过科学选择试点地区,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积极推进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着力于最大限度上提高房地产税立法的质量,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房地产税的开征需要考虑与其他税种的关系,有的需要合并,有的需要与其他税种协调。税种是一个大的体系,在这层意义上讲,本次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改革。而房地产税的开征牵扯到各个税种,如房地产税开征后,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合二为一,在开征的区域,对于商业性用房,企业的经营性用房,涉及税收将不再缴纳,这是将来立法的改革趋势。目前,上海、重庆已经成为试点城市,其实施的效果也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公民产生了一定的交税意识,实际上对房价产生了一定影响。上海和重庆之所以不是那么理想,原因在于它们的改革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要素设计的问题。上海的税率设计有问题,重庆仅仅针对高档房征收,房地产税的作用尽管对房价有一定影响,但目的不在于调控房价。房地产税应该在房地产税国家标准法的条件下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整,这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由于房地产税牵涉面广,草案经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后要经过几轮审议,还需接受公开征求意见,进展需要一段时间,何时最终实施要根据立法进展判断。至于房地产税立法推行时间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表示,2015年房地产税应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正式依法全面征收。就目前税制改革来看,房地产税以及环境保护税处在立法优先的位置。当下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中,加快推动这两种税立法的工作落实的脚步。当然,税收立法后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和政策的时效性,可以授权国务院调整税制要素,但与现在的授权不一样,立法后的授权应该是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立法机构还要进行审查。

 

六.结语
    当前的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即目前己经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大适用于居民住房问题,涉及到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博弈,也关系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还影响到中国税收法制化发展的进程。因此,对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问题,不仅社会大众、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税务学界和税法学界的人士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意见。综观这些意见和看法,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彼此往往观点各异,在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问题上,有时甚至针锋相对,相互对立。尽管如此,这些有关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的不同意见还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面向的考量,即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房地产税的公平征收以及房地产税的民主立法。笔者认为,这三个面向的考量既是当前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的核心问题,也是最具争议性且人们的认识最为分歧和多样化的问题,因此,从完善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对其作充分讨论。

 

 

 

 

   参考文献:

[1]徐伟民:《加强中国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税收政策研究》,载《集团经济研究》2010年第10期

[2]李明:《新税制下房地产业纳税会计与税收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版

[3]石坚:《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方向与政策分析》,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版

[4]王惠玲:《关于完善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研究》,载财税科技2009年31

[5]刘剑文主编:《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白涛:《房地产税收与宏观调控政策研究》,载《当代经济》2008年第5期

[7]石坚主编:《房地产税制的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8]樊丽明:《城镇化进程中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载《当代财经》2008年第7期

[9]葛静:《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10]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版

[11]刘洋:《房地产税制经济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12]高世星:《物业税构建的难点分析》,载《涉外税务》2008年第2期

[13]巴曙松杨现领:《房地产大转型的“互联网+”路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

[13]Attiat F.Ott;Sheila B.Vegari. Taxreform: Chasing the elusive dream. Atlantic Economic Journal,2003,Volume 31(03)

 

注释:

1.陈平凡,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副会长。

   谌棋,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徐伟民:《加强中国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税收政策研究》,载《集团经济研究》2010年第10期

 3.刘剑文主编:《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石坚主编:《房地产税制的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5.李明:《新税制下房地产业纳税会计与税收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版

 6.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版

 7.王惠玲:《关于完善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研究》,载财税科技2009年第31期

 8.白涛:《房地产税收与宏观调控政策研究》,载《当代经济》2008年第5期

 9.樊丽明:《城镇化进程中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载《当代财经》2008年第7期

 10.葛静:《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11.刘洋:《房地产税制经济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12.高世星:《物业税构建的难点分析》,载《涉外税务》2008年第2期

 13.葛静:《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14.巴曙松杨现领:《房地产大转型的“互联网+”路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